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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XX公司与厦门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3)同民初字第446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洪宏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宏波,福建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XX、陈XX,福建XX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XX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XX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洪宏波,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XX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卢XX、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XX公司诉称,福建省XX公司与厦门市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厦门市XX公司位于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XX的1#、2#厂房由福建省XX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第33.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28天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超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37条约定,如有争议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诉讼解决。《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五条质量保修金的返还约定,工程竣工验收2年后的7日内支付保修款总额的50%,该工程已于2011年10月11日竣工验收合格。福建省XX公司与厦门市XX公司于2012年12月3日对账确认,厦门市XX公司尚欠福建省XX公司工程款人民币XXX.8元。保修金根据保修协议按期退还,工程竣工验收2年后的7日内(即2013年10月18日前)厦门市XX公司应支付保修款总额的50%即人民币300000元给福建省XX公司。2012年12月3日厦门市XX公司以欠条形式确认拖欠工程款人民币XXX.8元人民币,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月0.7%计算。之后,福建省XX公司多次催讨工程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厦门市XX公司立即支付福建省XX公司工程款人民币XXX.8元及保修金的50%即人民币300000元,合计人民币XXX.8元,并从起诉日至实际还款日按月0.7%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厦门市XX公司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XX公司辩称,1.其确认尚欠人民币XXX.80元工程款;2.其每月确实有支付利息给福建省XX公司,利息支付到2013年11月;3.福建省XX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主体的隐蔽工程未按图纸要求施工,有个别柱子高度也没有按图纸施工,考虑到工程承包施工者与其股东系老乡关系,这部分质量诉求暂时保留诉权;4.福建省XX公司拖延工期,理应支付违约金,因还在整理资料,暂时保留诉权;5.福建省XX公司未按图纸施工,导致工程多处漏水、渗漏、开裂,虽也交付使用但未过保修期,其多次要求福建省XX公司返修,福建省XX公司拒不返修,其已提起反诉,福建省XX公司要求退还保修金的诉求应予驳回;6.在工程竣工以后,福建省XX公司未清除遗留在厂房内大约2000立方米的土堆,其已提起反诉。


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XX公司反诉称,2010年下半年,厦门市XX公司将1#、2#厂房的建筑工程发包给福建省XX公司施工,2012年6月4日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福建省XX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挖出的泥土堆积于厂房围墙内3号空地上,堆积的土堆约有2000㎡。工程竣工后,福建省XX公司未将施工遗留的土堆清理走,导致土堆杂草丛生,象座小山峰,严重影响了环境美观和正常营业,福建省XX公司理应予以清除。另外,工程虽经验收交付使用,但福建省XX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在维保期使用过程中,因工程质量差,出现许多需修复的质量问题,如2#楼5层董事长办公室屋顶渗漏、财务室窗户下面开裂渗漏、会客室窗户下方渗漏,2#楼卫生间渗漏致使墙面破坏严重,第2至5层天花板渗漏,多处层顶、墙面渗漏,多处墙体与结构梁连接部分开裂,墙面开裂,管道雨天排水不畅通、围墙墙面未按合同要求粉刷到位等等,遇下大雨,雨水就渗入室内。厦门市XX公司多次通知福建省XX公司修复,但福建省XX公司未履行修复义务。故请求判令:1.福建省XX公司清除施工遗留在厦门市XX公司厂房围墙内3号空地约2000㎡的土堆;2.福建省XX公司赔偿厦门市XX公司因施工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修复费人民币XXX元;反诉费、鉴定费由福建省XX公司负担。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XX公司辩称,其从未收到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工程验收时间为2011年11月,现已过去二年多了,部分项目已过保修期,如果还在五年保修期内的项目可以保修。其诉求是要求返还50%的保修金是在二年内保修项目的保修金,厦门市XX公司提出的抵扣要求不成立。关于清除土堆的工程量非双方约定的,不在约定的工程量里。


经审理查明,福建省XX公司与厦门市XX公司于2010年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厦门市XX公司位于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XX的1#、2#厂房由福建省XX公司建设施工。合同附件三即《工程质量保修书》中载明:“为保证厦门市XX公司1#、2#厂房(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项目。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无个采暖期及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约定:无。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收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不计利息。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工程竣工验收2年后的7日历天内支付保修款总额的50%,剩余50%保修款在工程竣工5年后7日历天内一次性付清。若在保修期内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承包方完全负责修复,并承担全部费用。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涉案工程于2011年10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2012年12月3日,福建省XX公司与厦门市XX公司对账确认厦门市XX公司尚欠福建省XX公司工程款人民币XXX.8元,并出具对账单。该对账单中载明:“根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确认书,厦门市XX公司厂房工程确认结算金额:¥222XXXX0000元(人民币贰仟贰佰贰拾叁万元整)。现厦门市XX公司已付工程款:¥205XXXX5836.20元(人民币贰仟零伍拾壹万伍仟捌佰叁拾陆元贰角整);扣应留保修金3%=¥600000(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元。保修金根据保修协议按期退还。保修协议为工程竣工验收2年后的7日内支付保修款总额的50%,剩余50%保修款在工程竣工5年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验收时间为2011年10月10日。厦门市XX公司尚欠施工单位福建省XX公司工程款¥XXX.80元(人民币壹佰壹拾壹万肆仟壹佰陆拾叁元捌角整)。经双方协商,尚欠款项厦门市XX公司给予写欠条,付完款后收回欠条。经双方签字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同日,厦门市XX公司出具欠条一张交由福建省XX公司收执。该欠条中载明:“慈有厦门市XX公司欠福建省XX公司厂房工程款¥XXX.80元(人民币壹佰壹拾壹万肆仟壹佰陆拾叁元捌角整)。经双方协商,尚欠工程算按银行利率,7000元/100万/月计算。”


审理中,厦门市XX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涉案工程修复费用及土堆清运费用进行鉴定,后厦门市XX公司放弃对土堆清运费用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11月13日出具(2014)评鉴(工质)字18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载明:“根据相关行业规范、标准及现场勘察检测情况等,受鉴厂房墙面裂缝、渗漏等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为人民币贰拾壹万贰仟零陆拾叁元整(¥XXX)”。其中①分部分项工程费人民币136223.56元,该部分包括框架构件与墙交接处、窗角墙面开裂人民币37128元,内墙面开裂1819.2元,2#厂房一层大门两侧、1/E-I轴墙体开裂人民币14916.39元,外墙面砖渗漏人民币18633.2元,2#厂房二层1/E-I轴外墙渗漏人民币8023.4元,墙边墙面渗漏14341.8元,屋面变形缝渗漏、盖板翘起等人民币9925.36元,直接费调整人民币31436.21元。②措施项目费人民币60501.49元,该部分包括安全施工人民币313.31元,文明施工人民币449.54元,临时设施人民币245.2元,环境保护人民币29776元。③其他项目费人民币3112.16元。④规费人民币4705.5元。⑤价格调节基金人民币409.09元。⑥税金人民币7111.95元。厦门市XX公司为此缴交鉴定费用人民币43000元。福建省XX公司质证认为,双方《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而鉴定报告是在保修期限超过一年的情况下鉴定的,不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诉讼中,福建省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3)同民初字第4465号民事裁定,裁定对厦门市XX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以人民币XXX元为限),福建省XX公司为此缴交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福建省XX公司举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账单、欠条、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审核,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福建省XX公司与厦门市XX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涉案工程于2011年10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双方亦对账确认厦门市XX公司尚欠福建省XX公司工程款人民币XXX.8元,故福建省XX公司主张厦门市XX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XXX.8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因双方约定“尚欠工程算按银行利率,7000元/100万/月计算。”故福建省XX公司主张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即2013年12月10日起,按月利率0.7%计算,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因《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不计利息”,故福建省XX公司主张保修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保修金问题,因《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无个采暖期及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约定:无。”涉案工程于2011年10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结合《工程质量保修书》中保修期的约定,鉴定意见书中的有关墙体开裂部分已过保修期,而渗漏部分未过保修期。故该部分修复费用可以抵扣保修金。鉴定意见书中涉及开裂部分为框架构件与墙交接处、窗角墙面开裂人民币37128元,内墙面开裂1819.2元,2#厂房一层大门两侧、1/E-I轴墙体开裂人民币14916.39元,合计人民币53863.59元;涉及渗漏部分外墙面砖渗漏人民币18633.2元,2#厂房二层1/E-I轴外墙渗漏人民币8023.4元,墙边墙面渗漏14341.8元,屋面变形缝渗漏、盖板翘起等人民币9925.36元,合计人民币50923.76元。剩余其他费用,按开裂与渗漏的金额比例分配,故总计修复费用为人民币XXX元,开裂部分为人民币XXX元×(53863.59元/(53863.59元+50923.76元)]=109006.62元,渗漏部分为人民币XXX元×(50923.76元/(53863.59元+50923.76元)]=103057.13元。双方对账单中载明“扣应留保修金3%=¥600000(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元。保修金根据保修协议按期退还。保修协议为工程竣工验收2年后的7日内支付保修款总额的50%,剩余50%保修款在工程竣工5年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扣除保修期内渗漏的修复费用人民币103057.13元,剩余保修金人民币496942.87元(600000元-103057.13元),按照双方协议“工程竣工验收2年后的7日内支付保修款总额的50%”,故厦门市XX公司应退还福建省XX公司保修金人民币248471.44元(496942.87元×50%),福建省XX公司关于保修金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厦门市XX公司反诉主张赔偿修复费用已在保修金中予以抵扣,故该反诉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关于清理土堆问题,因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双方已对工程结算,故厦门市XX公司主张福建省XX公司清理土堆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XX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XX公司工程款人民币XXX.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3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7%计付);


二、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XX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XX公司保修金人民币248471.44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XX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7527元,由厦门市XX公司负担人民币16888.36元,由福建省XX公司负担人民币638.64元;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4480.95元,因反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240.48元,由厦门市XX公司负担,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厦门市XX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鉴定费用人民币43000元,福建省XX公司负担人民币20896.81元,该款厦门市XX公司已先行垫付,福建省XX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厦门市XX公司鉴定费人民币20896.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道光


人民陪审员  陈江城


人民陪审员  黄旭辉



书 记 员  甘XX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2014-12-14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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