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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XX诉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嘉民初字第107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兵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盛XX,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兵,北京市XX律师。


被告陈XX,男。


委托代理人邓XX,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XX以与被告进行协商和解处理为由,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盛XX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XX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盛XX承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黄XX


  • 2014-10-09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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