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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诉被告郑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汤城民初字第13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新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郑XX,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


被告郑XX,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新军,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诉被告郑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XX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郑XX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7元,减半收取1513.5元,由原告郑XX负担。


审 判 长  石秀芬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人民陪审员  吕 雷



书 记 员  燕XX


  • 2015-03-16
  •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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