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XX,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
被告郑XX,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新军,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诉被告郑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XX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郑XX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7元,减半收取1513.5元,由原告郑XX负担。
审 判 长 石秀芬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人民陪审员 吕 雷
书 记 员 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