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康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XX。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雨民,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XX,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王XX与被告XX公司(简称基点认知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一案后,基点认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本案属于专利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基点认知公司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3年4月1日修订、2013年4月15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2013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江苏、浙江有关基层法院管辖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通知》,指定我院管辖发生在辖区内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本案中,王XX主张权利的4个专利均为发明专利,并非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因此,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我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范围,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考虑到被告基点认知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属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基点认知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刚
审 判 员 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 巫 霁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