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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XX与江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4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邹维菊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郜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维菊,浙江XX律师。


被告:江X。


本院在审理原告郜XX与被告江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郜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郜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郜XX负担。


审 判 员 朱XX



代书记员 张XX


  • 2015-02-16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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