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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土地房产
  • (2014)大民二终字第0070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德军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女,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德军,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XX,男,1983年4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


原审原告王X与原审被告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西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王X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一审诉称:2010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依据合同收取了原告合同押金10,000元,2013年7月31日,被告与新承租方章XX重新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同时解除了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现原告已交还了承租房屋,清算了所有费用,向被告提出返还押金,被告拖延至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押金10,000元。


被告李XX一审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没有向被告支付房屋押金10,000元。原告并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被告要转租房屋,也没有将承租房屋费用交给被告,而是原告私自转租房屋,原告违约在先。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到期,不同意返还押金。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共有的坐落于大连市西岗区双兴XX房屋出租给原告使用和经营,租赁期限4年,自2010年11月9日至2014年11月8日止。年租金100,000元,原告每年10月支付下一年的租金,签订合同时原告向被告交纳押金10,000元。原告在租赁期内不能私自转让和转租本房屋,同时,还约定,原告在本合同到期时应交清所有费用,并完成应承担的责任,被告将押金返还原告。合同签订后,被告将租赁房屋交给原告使用和经营,原告支付被告房屋租金至2013年11月8日,2013年10月8日前,原告未给付被告2014年租金。


另查,2011年11月18日,被告收到原告租赁房屋押金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收条一张。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押金1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原、被告履行合同未到终止期限,返还押金的条件未成就,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租赁合同已解除,故原告此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王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王X负担。


王X上诉的理由及请求是:一审过程中王X提出申请追加章XX作为第三人参加庭审,因其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故王X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李XX二审答辩认为:王X在一审两次庭审中均未要求章XX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李XX与王X之间是押金纠纷,与章XX无关。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王X与李X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该合同约定王X在合同到期时应交清所有费用,并完成应承担的责任,李XX将押金返还王X。现王X在合同到期前即要求李XX返还押金1万元,其在一审期间的理由是李XX在合同到期前将案涉房屋重新出租给案外人章XX,并解除了与王X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其在二审期间又将理由变更为王X经李XX的同意将案涉房屋转租给案外人章XX。王X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李XX在合同到期前将案涉房屋重新出租给案外人章XX,并解除了与王X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的事实存在;而对于王X主张的其经李XX同意将案涉房屋转租给章XX,本院认为,即使该节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此种情况下,王X与李XX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王X并不能因其将案涉房屋转租给章XX即退出其与李XX的房屋租赁关系,李XX与章XX并不发生直接的租赁法律关系。故王X与李XX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返还押金的约定依然有效。现王X与李XX间的租赁合同未到期,王X请求返还押金的条件未成就,一审法院未支持王X返还押金的诉讼请求,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预交),由上诉人王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虹


审判员 刘丽媛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夏XX


  • 2014-05-15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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