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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XX公司与西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碑民三初字第016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幸福南XX。


法定代表人:王X,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勇,陕西XX律师。


被告:西安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151号西安市第九医院北门东XX。


法定代表人:常XX,经理。


原告陕西XX公司与被告西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XX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71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陕西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王XX


  • 2013-12-11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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