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幸福南XX。
法定代表人:王X,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勇,陕西XX律师。
被告:西安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151号西安市第九医院北门东XX。
法定代表人:常XX,经理。
原告陕西XX公司与被告西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XX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71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陕西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