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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XX与六安市XX厂、第三人吕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征地拆迁
  • (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003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XX。


法定代表人:朱X,该局局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X、张新,安徽XX律师。


被告:六安市XX厂。


法定代表人:张XX,厂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XX,金安区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吕XX,男。


关于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XX诉被告六安市XX厂、第三人吕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XX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六安市XX厂、第三人吕XX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XX撤回对被告六安市XX厂、第三人吕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XX负担。


审 判 长  祁卫东


审 判 员  王薇薇


人民陪审员  马 利



书 记 员  陈XX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2015-04-01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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