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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应承担哪些责任义务

更新时间: 2022-06-07 14:22:30
律师解答:
工程承包应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2、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3、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4、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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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应承担哪些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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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承担哪些责任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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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工程承包人的义务和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承包人的权利 1)承包人对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可以请求顺延工程日期,还可以请求赔偿停止、窝工等损失 2)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 3)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承包人对隐蔽工程已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没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承包人的义务 1)隐蔽隐蔽工程的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检查的,承包人可以自行检查,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并将该记录送交发包人。事后发包人对该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发包人负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勘察、设计的质量低劣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勘察人、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3)施工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在合理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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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承担哪些责任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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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承包人的权利 1)承包人对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可以请求顺延工程日期,还可以请求赔偿停止、窝工等损失 2)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 3)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承包人对隐蔽工程已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没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承包人的义务 1)隐蔽隐蔽工程的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检查的,承包人可以自行检查,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并将该记录送交发包人。事后发包人对该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发包人负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勘察、设计的质量低劣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勘察人、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3)施工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在合理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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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程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解答如下,
(1)承包人的权利
1)承包人对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可以请求顺延工程日期,还可以请求赔偿停止、窝工等损失
2)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
3)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承包人对隐蔽工程已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没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承包人的义务
1)隐蔽隐蔽工程的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检查的,承包人可以自行检查,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并将该记录送交发包人。事后发包人对该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发包人负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勘察、设计的质量低劣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勘察人、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3)施工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在合理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承担哪些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承担哪些义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承担什么义务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债权人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工程承包人应当有什么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承包人的权利 1)承包人对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可以请求顺延工程日期,还可以请求赔偿停止、窝工等损失 2)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 3)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承包人对隐蔽工程已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没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承包人的义务 1)隐蔽隐蔽工程的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检查的,承包人可以自行检查,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并将该记录送交发包人。事后发包人对该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发包人负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勘察、设计的质量低劣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勘察人、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3)施工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在合理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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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纠纷中承包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承包合同,1、买卖双方在经济活动中对基建产品约定的价格,由双方通过谈判,以合同形式确定。2、确定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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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员工承担保密的义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资源接受保密审查,对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2、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
3、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的文章、著述。
4、与所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5、有计划地组织本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增强所属工作人员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6、对所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7、对所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8、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9、自己或所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发生泄密事件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所在机关、单位报告,决不隐瞒。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时,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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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承担保密的义务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资源接受保密审查,对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2、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
3、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的文章、著述。
4、与所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5、有计划地组织本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增强所属工作人员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6、对所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7、对所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8、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9、自己或所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发生泄密事件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所在机关、单位报告,决不隐瞒。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时,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的义务,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的义务
[律师回复]
1、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承包方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一项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包括发包方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如此发包方还有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解除、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依法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实行家庭承包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克服了过去“吃大锅饭”、“大集体”的弊端,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发包方有义务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承包方依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包方不得干涉。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而且,作为发包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费。与此相对应,发包方也有义务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如向承包方提供机械耕作、排灌、植保、良种、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运销等方面的服务。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服务内容的差别,发包方也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这样做既为承包方提供了服务,又壮大了集体经济实力。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据,发包方在发包土地、依法调整承包地的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占用耕地或者开发利用其他土地资源。作为农业基础设施的乡村机耕道路、机井和灌溉排水等工程建设,通常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用,而且依靠个别承包户的力量又很难完成,必须由发包方统一组织进行。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7条的规定,发包方在承包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预留机动地或者增加机动地的面积,预留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
2、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的义务
(1)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我国是一个土地资源匮乏的国家,人多地少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必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为此,国家建立了严格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对耕地实行特种保护,以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承包地是用于农业的土地,承包方必须维持承包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擅自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该项义务要求承包方在承包经营的过程中,应当保护承包地的土地生态及其环境的良好性能和质量。在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同时,注意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土地的质量和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盐渍化等,保护和提高地力。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按照《土地承包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承包方承担其他义务。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给承包方设定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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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主体工程分包应承担什么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总承包主体工程分包应承担什么责任,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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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承包人的权力和义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承包人的权利 1)承包人对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可以请求顺延工程日期,还可以请求赔偿停止、窝工等损失 2)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 3)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承包人对隐蔽工程已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没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承包人的义务 1)隐蔽隐蔽工程的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检查的,承包人可以自行检查,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并将该记录送交发包人。事后发包人对该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发包人负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勘察、设计的质量低劣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勘察人、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3)施工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在合理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工程承包人是否有权利履行工程的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承包人的权利 1)承包人对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可以请求顺延工程日期,还可以请求赔偿停止、窝工等损失 2)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 3)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承包人对隐蔽工程已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没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承包人的义务 1)隐蔽隐蔽工程的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检查的,承包人可以自行检查,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并将该记录送交发包人。事后发包人对该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发包人负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勘察、设计的质量低劣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勘察人、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3)施工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在合理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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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主体工程分包应承担什么责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总承包主体工程分包应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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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普通合伙人要承担的义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
法律咨询:普通合伙人要承担哪些义务
律师回答:
1)出资义务
(2)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信息披露义务
(4)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
(5)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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