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第191条规洗钱罪,明知是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
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
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本罪的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