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
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所以,吸收合并也称兼并,是指合并方通过
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
法人资格,被合并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
吸收合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吸收方以倾向资金购买被吸收方的全部资产或股份,被吸收方以所得货币资金付给原有公司股东,被吸收方公司股东因此失去其股东资格。
2、吸收方发行新股以换取被吸收方的全部资产或股份,被吸收公司的股东获得
存续公司(吸收方)的股份,从而成为存续公司的股东。
存续的公司仍保持原有的
公司名称,并对被吸收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