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又称主动回避,是指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有关
办案人员自行要求回避。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经有回避决定权的组织和人员决定同意自行回避的,即发生自行回避的效力。
自行提出回避的人员,应退出对该案件的承办或停止有关本案的职务活动。
但是,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决定作出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二、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具有法定的回避情形却没有自行回避时,
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申请回避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重要
诉讼权利之一,人民法院有义务在开庭时按照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该案的审判组织情况和他们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询问他们是否申请回避。
三、指定回避。
就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而言,决定权在相关机关的负责人或者负责的相关机构,本人或者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只是提出请求,而无权决定回避的最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