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第66条规定了
特殊累犯制度。
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
刑罚执行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
累犯论处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
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
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
拘役、
管制或者单处
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
换句话说,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后一个
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且必须犯罪时都已满十八周岁。
特殊累犯不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但受年龄的限制。
这是因为这类犯罪
社会危害性大,对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角度出发才做这样特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