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实调查清楚、
证据收集充分的情况下,建立涉嫌
家庭暴力人员管理档案。
告诫应当结合公安机关执法实际,对违反法律、
法规的下列家庭
暴力行为之一的,应依照本办法作出告诫:
(一)情节特别轻微,依法
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
违法后果,并取得
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
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作出
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社区妇联应接待家庭暴力投诉,对家庭
矛盾纠纷不激烈,没有
报警的家庭暴力人员进行系统的跟踪调查了解,及时化解矛盾,并积极为家庭暴力家庭提供心理健康、
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切实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应当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适当的时候向街道、村委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等社会组织或者公权力机关等求助,请求他们介入进行调解、教育甚至
处罚,这样才能使
行为人知道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才能让其知道“家法”远不如国法大"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