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
罪名,是故意以防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
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
与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
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能构成该罪。
因此,
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依照刑法第114条115条的规定,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