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方面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
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为了规范中国医疗机构及其
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客观方面
1、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2、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
情节严重”的程度。
刑法中对
非法行医罪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节,而非单纯的
量刑情节。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
(四)主观方面
行为人对造成就诊
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
间接故意,即其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