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就是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来赌博,以此营利的
犯罪。
开设赌场罪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会受到
刑事处罚。
根据《
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罪的
量刑标准为,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聚众赌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四十三条规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
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
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