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第315条规定了
破坏监管秩序罪,对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实施的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维护监管场所的工作秩序。
其中对于罪犯不包括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故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破坏监管场所秩序的行为不以本罪论处。
殴打监管人员如果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本罪与
故意伤害罪等的想象
竞合犯,择一重
处罚。
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只有在
情节严重时,才构成
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多次殴打监管人员或者为抗拒改造而殴打监管人员或者殴打监管人员
致伤的:多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或者组织的人数众多或者建立了较严密组织形式破坏监管秩序的;多次
聚众闹事扰乱监管秩序或者聚众绝食影响恶劣或者聚众冲击办公场所毁坏财物的;多次殴打、体罚、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或者致人伤害的;兼有本条所述的多种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或者成为“牢狱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