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内外籍人士的增多,双方为外国人,
离婚的例子也屡见不鲜。
各区法院
立案庭
办案人员的认识不同,甚至在不同的法院,
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
外国人一方在国内有住所的离婚并不好处理。
法院一般的做法是,对于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一般受理,并做出调解书。
但是,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若被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原告在中国
起诉离婚的,人
民法院予以受理;若原告一方在国内无住所,或双方在中国境内均无住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
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