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方不愿意
离婚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时,需要什么
证据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依据上述规定,一般只要出现以上的情形经过调解无效的,都会视为感情破裂而判决离婚,但是,一般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其他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尤其是涉及
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
那么,在实践中这部分情况需要什么证据证实呢?从传统的证据来说,能够证明过错一方存在上述情况的,一般是经常居住地的邻居、朋友、街道或居委会的证明。
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证据这一证据形式也随之进入司法领域,像手机短信、微信、qq等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