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
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
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
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
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
法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
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
共犯论处。
综上所述,开设赌场属于
违法犯罪行为,
开设赌场罪数额认定标准是组织三人以上,并且抽红在五千元以上。
构成本罪,主观表现是故意为之,目的是盈利。
根据刑法有关条文,
当事人被起诉后,法院会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没收赌资,并处一定比例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