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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被告不出庭能离婚吗

更新时间: 2022-06-07 17:40:48
律师解答:
诉讼离婚被告不出庭在一定条件下是能离的。
离婚官司一般必须要求本人出庭应诉,因为这涉及人身关系变化。
除非是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都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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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被告不出庭能离吗
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缺席法庭审理,仍可被判离婚。在依法通知并传票后,被告若无合理原因缺席,法院可听取到场一方陈述,核实证据。经审查后,法院有权判断夫妻感情是否无法修复,决定是否准许离婚。提起离婚诉讼需提供:原告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共同财产证明(如财产清单)、未成年子女证明(如出生证、户口簿)及二次起诉时的判决生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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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
[律师回复] 离婚案件,本人必须亲自到庭,否则,法官就得等,即便传票有效送达了,开庭时被告没来,也不能开庭,还得再通知,再发传票。二次或者三次有效送达后仍不到庭的,有的法院可以直接缺席审理,有的还要等,再不来,才会进行公告送达。 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尤其是第一次,通常无法查明客观事实,法院难以靠单方证据直接判决离婚;还要再次起诉。 缺席判决离婚的案子,法官只处理婚姻解除和子女抚养问题,因为共同财产无法查实,所以通常不处理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这部分需要另行解决。 而这一过程,被告都是有各种主客观理由的,不会因此被认定为故意妨碍诉讼程序,而遭到相关的处罚。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78、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庭庭审后,原告要求原告写陈述书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现行诉讼法虽然没有严格规定当事人陈述的种类,但是根据不同的标准,仍可以对当事人陈述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例如,原告向详细地讲述了被告曾于某日某地向其借款若干元,但至今未还等情况,要求确认该借款关系之存在并判决被告返还借款及其利息。在这里,原告向的“讲述”即为确认性陈述。经审理,如果查明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属实,就要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可见,确认性陈述具有主动性、性和利己性的特点,不管另一方当事人有无相关的陈述,一方当事人皆可主动地向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而否定性陈述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列举事实,否认争议中某种事实或认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根本不存在的陈述。例如,上述案件中被告作出已将借款偿还于原告的陈述,而否认原告所说的“至今未还”这一回事。在这里,被告的陈述即为否定性陈述。可见,否定性陈述具有被动性、依附性和利己性的特点,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不利于他的陈述而作出的一种反应,以否定对方,保护自己。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确认性陈述和否定性陈述中当事人的态度不同,但两者都是当事人出于利己的考虑而作出的不同反应。与上述两种陈述不同,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例如上例中被告作出其曾向原告借款并至今未还的陈述,即为承认性陈述。承认性陈述一般对陈述者来说是不利的,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2.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典型的如状、答辩书等。原告在诉状中必须指明他提出要求所根据的情况和能够证实这些情况的证据,因此,在诉状中必然包含着作为证明手段的当事人书面形式的陈述。被告在答辩书中,可以承认原告指出的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也可以否认这些事实而提出另一些事实。在这里,被告的“承认”、“否认”、“提出”,皆为书面陈述。所谓口头陈述,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直接表达出来。在询问当事人、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表达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时。往往直接用口头方式。一般来说,在诉讼中,既有书面陈述又有口头陈述,书面陈述缜密,口头陈述朴实,两者各有所长,可以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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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被告不出庭能离吗
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缺席法庭审理,仍可被判离婚。在依法通知并传票后,被告若无合理原因缺席,法院可听取到场一方陈述,核实证据。经审查后,法院有权判断夫妻感情是否无法修复,决定是否准许离婚。提起离婚诉讼需提供:原告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共同财产证明(如财产清单)、未成年子女证明(如出生证、户口簿)及二次起诉时的判决生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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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我与妻子感情不和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请问离婚诉讼中,原告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律师回复] 离婚案件中的缺席判决,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发生,一是找不到被告而缺席判决,二是找到了被告,但被告拒不到庭而缺席判决。
在第一种情况下,以是否失踪两年,分别处理。
A.因被告无法找到,无法认定其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被告失踪未满两年,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的,我认为应该说服原告撤诉,如原告不撤诉,应依照《适用简易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裁定驳回起诉。
B.如果被告失踪已满两年的,应发布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经公告查询却无下落的,则缺席判决离婚。这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如果两年无音讯的,可以推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判决离婚。”
如果被告失踪未满两年,就判离婚,属于实体错误,如果未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属于程序错误。
在第二种情况下,可能会有两种可能,
继承
。一是被告拒绝签收开庭传票,这时可以适用留置送送。二是被告收了开庭传票而拒不到庭。
这两种情况下,都视为被告收到了传票,如果其拒不到庭,则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以探讨。因为离婚案件,不同于合同及侵权案件,你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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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涉及了人身关系的变化,不能轻易适用缺席判决,
婚姻法中强调的是“婚姻自主”,必须有被告的意思表示,法院才能做出处断,判断其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因此,离婚案件属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这种类型的案件,在两次送达开庭传票后,被告仍拒不到庭时,应适用拘传。
另一种做法是,被告如不到庭,
。这时法院不能缺席判决为判不准离,这样的话,对原告不公平,对被告则是一种纵容,如果被告不想离婚了,岂不是拒不到庭就可离不成了?如果缺席判决离婚了,则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原告的利益,这显得对被告又欠缺了公平。但被告是自动放弃了离与不离的选择权与话语权,无视法律权威,可以推定为与原告矛盾激化,无共同语言,无法沟通,因此缺席判决离婚,不过此时不应处理财产与孩子抚养问题,这两个问题应让原、被告另行起诉,以彰显对被告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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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被告不出庭能判离婚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诉讼离婚被告不出庭能判离婚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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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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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可以宣告失踪或者缺席审判。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已满2年,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原告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判决准予离婚。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按缺席判决离婚。这对于那些缺乏家庭责任感、不辞而别、故意规避法律的被告者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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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被告在押又在行政诉讼中为被告出庭出不庭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二、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三、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署名的机关。
四、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1、如果派出机构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那么它就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
2、如果派出机构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原则上,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为被告。
但是在越权方面要分两种情况:
(1)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幅度,以派出机构为被告。
(2)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种类,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以派出所为例,其职权为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决定,派出所为被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拘留决定,公安局为被告。
五、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些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六、内部机构的被告确认
1、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委托,以行政机关为被告。
2、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其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
七、不作为案件中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具有被告资格。不作为有两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和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拖延履行和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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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1、起诉离婚时,原告和被告一般都必须亲自到庭。如果被告不出席,法院会公告对被告采取拘传的措施。法院拘传被告还是未到庭的,那么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按缺席判决。一般情况法院都不会对案件采取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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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诉讼时被告必须出庭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离婚案件的原告本人必须出庭
1、离婚案件原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应当本人亲自出庭。因为离婚与否是涉及人身权利的重大问题,应当由本人作出,即使原告聘请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并特别授权给律师,律师也就财产等部分有权代表原告作出处分,律师是无权就身份关系方面的进行处分的。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离婚的(协议离婚和被告离婚可以的)。
2、原告有合理的客观理由不出庭的,必须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特殊情况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为自然灾害无法出庭等客观原因。
3、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离婚诉讼中,被告并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缺席方的权利救济和保护不论缺席方是的确无法获知诉讼离婚开庭信息,还是恶意回避的,只要缺席方认为财产分割有错漏,或者对子女抚养权有异议,或者对债务承担比例不服的,缺席方都可以就财产和子女提起申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和变更抚养权;或者缺席方重新提讼,请求依法重新财产或变更抚养权。但是在判决双方离婚并且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缺席方不得就离婚提起再审。
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在国内居住的,可以委托律师办理,本人不回国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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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到庭怎么办离婚诉讼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诉讼被告不到庭怎么办 即使被告没出庭应诉或未经法官许可中途退庭,依然会作出判决。这种判决叫“缺席判决”。 其意义是为了全面维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不使诉讼因一方当事人的随意缺席半途而废,并使案件争议依法得到解决。 一般情况下不会强制被告到庭,但对于必须出庭的被告,可能会强制其到庭。这样的被告主要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以及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一般会在开庭三日前向原告和被告送达传票通知他们开庭的时间、地点,如果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会再次发出传票通知被告到庭应诉。 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还是不出庭的话,就会派出司法警察强制拘传其到庭。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北京的佟某(女)与外地户籍的李某在酒吧相识,相恋三个月后俩人登记结婚,与佟某的父母生活在一起。半年后,李某向佟某提出自己准备做二手汽车生意,手头资金不宽裕,希望佟某能向父母借一部分钱,佟某的母亲通过银行陆续向李某的卡中汇入4万元。后来,李某多次向佟某的父母借钱,引起佟某母亲的警觉,婉言拒绝了。2月,佟某与李某吵架后,李某便离开了佟某父母的家,刚开始佟某给他打电话,他还接听,后来就再也联系不上了。佟某到李某的老家找李某父亲询问李某的下落,李某父亲告诉佟某自己也找不到李某,回京后,佟某到公安机关报案,查找李某,但是一直杳无音信。无奈,5月,佟某向人民,要求与外地户籍的李某(男)离婚。 审理 受理后,通过佟某提供的李某电话,无法找到李某,通过到李某外埠居住地向其父亲送达诉讼文书,但其父亲称李某已外出务工,家中仅有父母在家。在查知李某的电话号码后,承办法官向李某打了电话,但李某既不告知其打工地址,也不前来应诉,承办法官只能让佟某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公告期满,李某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人民缺席审理了此案,由于佟某与李某生活时间较短,无共同财产,也无子女,佟某的母亲放弃了向佟某和李某追索债权,人民遂做出判决,判决佟某和李某离婚。在公告送达判决书的同时,人民将判决书副本邮寄给了李某的父亲。公告期满后,判决书生效,佟某终于与李某解除了婚姻关系。 律师评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在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可以缺席判决。但离婚案件涉及双方身份关系,缺席审判对于躲避离婚的被告而言,显然丧失了争取其合法权益的机会,虽然缺席出庭的动机和主客观原因归责于被告,但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及平等的诉权,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是尽量进行了必要的弥补。 《最高人民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2条:“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答复是:“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届满,即便被告不出庭,亦可缺席判决。但是,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其 一、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其 二、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根据民诉法第78条至83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本案中,人民就是结合了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多种方式进行了送达,在公告期满后才缺席审理了此案,体现了对离婚判决的审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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