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问题属于政策性问题,是否需要
迁户口的问题也需要
当事人本人自愿,如果想要将户口牵走,可以参照以下流程:首先,要取得拟迁入地的证明,即当地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委员会的同意方可迁入;其次,要到现在
户籍所在地户口
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
户口迁移证明,注
销户口;最后,应持相关材料到迁入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持原户籍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拟迁入地的证明,到拟迁入落户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上户。
但是有的地区
离婚后的夫妻可以分户,即把原来的户口本分成两个
离异后的夫妻各自新办一本户口本,或一方迁出另办一本户口本。只要女方持法院的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
离婚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即可。派出所就会为女方办理分户手续,颁发一本新的以女方为户主的《户口本》,原《户口本》如果作废,则同时为男方办理一本新的《户口本》,如果不作废就在原《户口本》上女方一页上加盖“已迁出”字样即可。
但是户口问题属于政策问题,每个地区略有差异,建议还是咨询当地的派出所。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
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