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
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
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
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
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其二,由
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
3、由
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
拟制血亲关系。
根据我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
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