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指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
刑事诉讼中限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
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决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
协助执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不能离开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确有需要要离开的,应向执行监视居所的机关报告,得到同意后方
可离开。
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监视居住
期限届满,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
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并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给嫌疑人。
法律依据: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