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公司已注销后发现公司的遗漏财产,如在
诉讼时效之内的,各
债权人的债权未能满足的,该财产首先应当按比例分配给公司的债权人;
2、如果各个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满足的,则公司该财产归属于股东所有,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分配给各个股东;
3、如已
超过诉讼时效三年,则该财产归属于公司也就是由原股东按
出资比例获得
财产分配;
4、如果该公司已消亡且股东也已下落不明,无人主张该项权利的,公司遗漏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
5、对于仅仅发现财产线索尚未取回的,只要无人
主张权利,法院也无须按照权利进行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