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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能否把股东一并起诉

更新时间: 2022-06-07 17:40:18
律师解答:
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一般想要在公司欠债的情况下把股东一并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是不现实的,但是股东对公司负有未尽到位的出资义务或股东与公司资产混同的,则可以诉求要求股东承担相关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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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能否把股东一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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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欠债能否把股东一并起诉?
公司欠债可以把股东一并起诉,公司欠债不还,债权人可以起诉公司,如公司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情况,则可以将没有出资的股东一并起诉。起诉公司需要准备债务起诉状、公司欠债的证据材料、及股东未出资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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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欠债能不能把股东一并起诉
[律师回复] 公司欠债是否可以一并起诉股东,需要根据以下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在债权人起诉公司违约之诉,不能一并起诉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买卖合同纠纷中,公司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公司和股东。
三、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不能同时起诉公司和股东。
四、公司债权人不能证明股权受让人明知股权转让方出资不到位的,股权受让人不承担责任。
五、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公司债权人不得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起诉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不及时起诉的风险。有财产可供执行要及时起诉,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及时起诉或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将承担不利执行或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2、诉讼主体不当的风险。起诉时应确定好诉讼主体,诉讼主体不当将承担诉讼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3、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4、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也会导致放弃权利的风险。诉讼标的金额过高,要承担过高部分的诉讼费用的后果。
5、诉讼保全不当的风险。诉讼保全的财产必须是当事人依法所有或享有的财产。保全得当、申请及时、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保全不当、申请不及时,将承担不利甚至赔偿损失的后果。
公司倒闭, 股东要求公司把债务归还给股东, 合理吗?
[律师回复] 公司有股东,股东对公司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但因为公司的法人性质,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财产各自,因此一般股东不会承担公司债务。但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有时股东是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 1、股东出资不实的。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 2、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作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 3、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 4、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 5、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因此,判断股东是否负担公司债务、怎么负担公司债务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分析。而债权人在借钱给公司时,应当充分了解公司及其股东的性质,明确其日后是否有还款意思和还款能力。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对方把公司的股东列为被告,并要求股东同时偿还连带责任合法吗?
[律师回复] 公司作为具有法律拟制人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公司股东,是指履行出资义务,享受股东权利的人。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一般情形在,对于公司的债务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一定的特殊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1
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1
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1
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1
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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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能否把股东一并起诉?
公司欠债能把股东一并起诉,法律上对于股东的义务是非常明确的,对于公司欠债的,股东应当承担有关决策和运营的职责,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欠债的原因以及任务的金额大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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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对方把公司的股东列为被告,并要求股东同时偿还连带责任合法吗?
[律师回复] 公司作为具有法律拟制人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公司股东,是指履行出资义务,享受股东权利的人。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一般情形在,对于公司的债务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一定的特殊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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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1
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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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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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对方把公司的股东列为被告,并要求股东同时偿还连带责任合法吗?
[律师回复] 公司作为具有法律拟制人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公司股东,是指履行出资义务,享受股东权利的人。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一般情形在,对于公司的债务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一定的特殊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1
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1
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1
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1
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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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能把股东一并起诉吗
公司欠债可以一并起诉股东。起诉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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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伯伯在某个公司内给占据9%的股份了,现在他做生意没有经营好,给欠下很多债务了,就想要去把股权给做转移来抵消债务的,请问下原始股东可转债吗?
[律师回复]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债权性
  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权性
  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券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可转换性
  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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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姑姑在某个机械公司内有股份的,是第一批老股东投钱的,因为她家中遇到问题了,还需要去进行转债的,同意给转股了,那么可转债的原股东转股如何呢?
[律师回复]
一、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目前国内市场,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可转债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属性,其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获取公司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
当可转债失去转换意义,就作为一种低息债券,它依然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如果实现转换,投资者则会获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获得股息收入。
可转债具备了股票和债券两者的属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优势。此外,可转债比股票还有优先偿还的要求权。
二、可转债转股前后的交易
可转债实行T+0交易,即当天买入的转债可当天卖出;当天买入的转债,当天就可在收市前转股(注意,由于券商的设置可能会显示可转股数量为0,这时照样输入要转股的数量一般是可以成功的)。
转股后的当天晚上9点以后或第二天早上,转债消失,出现可转债的正股,并且股票第二天(T+1日)就可卖出。
可转债交易技巧:有的券商在你委托转股后,仍可继续卖出转债,当收市后若你的转债没有卖出或只是部分卖出,则剩余的仍可自动转股。
扩展资料;
投资者在投资可转债时,要充分注意以下风险:
一、可转债的投资者要承担股价波动的风险。
二、利息损失风险。当股价下跌到转换价格以下时,可转债投资者被迫转为债券投资者。因可转债利率一般低于同等级的普通债券利率,所以会给投资者带来利息损失。

三、提前赎回的风险。许多可转债都规定了发行者可以在发行一段时间之后,以某一价格赎回债券。提前赎回限定了投资者的最高收益率。最后,强制转换了风险。
如某可转债所设有条件强制性转股条款为:“当本公司正股价连续30个交易日高于当时生效的转股价达到120%时,本公司将于10个交易日内公告三次,并于第12个交易 日进行强制性转股,强制转股比例为所持可转债的35%,强制转股价为当时生效的转股价的102%。”
假设某日因该强制转股条件生效而进行强制转股时,某投资者拥有面值 为1000元的可转值,而当时生效的转股价为4.38元,则该投资者被强制转股所得股票数量为S,S=P'/R'的取整部分,
P'为被进行强制转股的可转债数量=(1000×35%)四舍五 入后所得的整数倍=400,R'为强制转股价=4.38×102%≈4.47,S=400/4.47的取整部分=89(股),不够转成一股的零债部分以现金方式返还,返还数量C=P'-S×R'=400-89×4.46=3.06元。
最终,这次有条件强制转股结束后,该投资者股东帐户上该种可转债和股票的增减数量为:减400元面值的可转债,增89股相应的股票;现金帐户上增加3.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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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能否把股东一并执行
通常情况下,公司欠钱不还时,其法人代表或控股股东是不可以直接用个人财产偿还的。这是因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有自己独立的人格,需要用其全部资产来承担债务。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是分开的,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责任或担保约定,否则个人是不需要为公司债务承担直接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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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哥哥他们公司的一个股东准备转行做投资了,要将自己的股权给转让出去了,在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中,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参加股东会并表决吗?
[律师回复]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股东会应采取何种表决方式,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还是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上述法律规定存在不够协调、明确之处,可能产生歧义。如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能出现持有过半数出资额的大股东一人即可作出决定的情况。而当该大股东是转让人时,无需履行任何程序就可获得实质上的同意,其他股东并无制约手段,而此状况似乎并非法律规定的本意。
如何理解股东会对出资转让的表决方式,才符合立法本意,才合乎法理、事理呢?我们认为,公司法虽将此事项列入股东会的职权,但对其不能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
首先,法律对此事项专门规定的表决方式,是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不是“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其文义明确强调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虽原则性地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其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表决权行使的特殊规定,应优先适用。
其次,从法理上讲,人们普遍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既有资合的性质,也有人合的性质。从资合的性质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而从人合的性质讲,股东会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要确定在某一具体事项上如何行使表决权,关键在于该事项涉及公司的资合性质还是人合性质。而人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的根据之一,恰恰就是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要受到限制。
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看,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这一特定情况外,其他事项都是在全部股东不变情况下的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内部事务属于资合性质的范畴,对这些事项的决定,由此产生的利害与股东持股数额多少直接相关,所以,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定。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则性质不同,它涉及到公司出资人的变化,合作之人的变化显然应属于人合性质的事项。人合性质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东无论出资多少,在设立公司时均有同等的权利选择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伙伴,否则可不参加公司。在设立公司后股东发生变化时,同样应有同等的权利选择是否接受新的合作伙伴,不同意时便可优先购买被转让的出资。此项权利的性质与股东持股多少无关,当然也就不能采取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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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能把股东一并起诉吗
公司欠债能把股东一并起诉吗?公司欠债,公司债权人可以一并起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抽逃出资的股东。一般来讲,公司的债务,是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股东不需要额外以自身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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