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
合同义务有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协力义务。
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
若
当事人一方无力或无意缔约的情况下,恶意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损害对方的利益并且该行为有
证据证明的,这就违反了协力义务。
2、告知义务。
即情报提供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
3、保护义务。
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人身及
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
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利用对方和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
4、
保密义务。
即对缔约谈判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