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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民事案件都可以起诉吗

更新时间: 2022-06-07 14:51:29
律师解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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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民事案件都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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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民事案件都是自诉案件吗?
是的,刑事案件的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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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自诉案件都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中并没有公诉案件,全部都是属于自诉案件。而自诉案件只会出现在刑事诉讼中,就包括一般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军婚案、虐待案、遗弃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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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户口都是居民户口了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现在的户口都为居民户口,没有农业与非农业的区别。这是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前只在部分省份展开。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根据居民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公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仅以“家庭户”和“集体户”来区分,不再有“农民”、“市民”的区分。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中的最大亮点,莫过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这意味着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成为历史,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也将作古,今后每一位中国公民的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若干意见》要求,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稳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基础制度,形成全市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居住证持有人按照规定享有义务教育、社会保险、住房、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证照办理、资格评定等服务待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逐步提高服务项目的保障标准,稳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覆盖范围,同时将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扩展资料:农村户口转居民户口的意义:
1、公共服务均等化过去城乡公共服务差异很大,取消城乡户籍制度变居民制度,其中最重要目的就是打破这种公共服务不均等,包括教育、医疗、养老等多种服务,这对于农民及其子女来说,是有益的。
2、农村贫困户的扶持随着户籍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过去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以保障需要帮助的农民享受到更多优惠政策。
3、农民退休后的保障过去农民退休之后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将进一步完善对于退休之后农民生活的基础保障。另外,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土地制度的改革也要推进,农村的房地产交易也将逐步推开,进入市场,城里人也可以去农场买房置地。城乡之间的合理流动,无论是城里人,还是农村人,都能从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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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检察院起诉的条件有: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等,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起诉处理,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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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民事诉讼费一般都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节选)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申请再审,人民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
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提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
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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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公民都可以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吗?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被代替或被协助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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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法都有哪些结构?如何掌握民法体系的要点?
[律师回复] 民法结构,如图:  重点:  掌握民法,
首先要掌握民法的体系。现代的民法体系,通常包括以下五个组成部分: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婚姻法和继承法。要深入的掌握民法体系,有必要对于这几个部分的内在逻辑关系有一个清楚地认识,即为什么民法体系要包括这样五个部分,简单说,就是要满足一个正常的基本需要,是对于一个正常人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活动进行的全面调整。分述如下:  
首先,要有物权法,因为,一个要在这个世界有尊严的活着,必须要拥有一定的财产并且要以合理的方式对于自己的财产进行利用,以享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物权法,就是调整人们对于财产的归属和利用(物权法第2条)的各种法律关系。  
其次,要有债权法。债权法的主要部分是合同法和侵权法。之所有要有这两部分,原因如下:一个人仅仅拥有财产还是不行的,在这个世界上几乎没有那个个人可以自给自足,必须要通过和别人的交换来使的自己拥有的财富保值增值,因此,就有了合同法。显然,合同法是从积极的方面,使得人可以利用这种制度,事自己活的更好。侵权法,则是从消极的方面,对于来自外界的、对于自己已有财产和人身的侵害,进行保护,只有当收到别人侵害之后,可以受到保护,不断使得自己的财产保值增值才有意义。  其三,要有婚姻法。因为,人有性别差异,单独个人的生活,无论男女,总是不完整的,必须寻找自己的另一半,结成佳偶,共度人生。两人的结合,会牵涉到一系列关系的改变,这种关系的改变,单单靠浪漫的感觉在很多情况下对于其中的一方往往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维护一定社会的婚姻秩序,婚姻法是必须的。  其四,人通常总是乐于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奋斗,这种奋斗的结果,往往是拥有了属于自己的财产,对于自己拥有的财产,当然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等。但遗憾的是,人的生命又是不能永久存在的,一旦要发生本山大叔说说的“人死了,钱没花完”的情形,财产如何处理就成了一个问题。因此,要有继承法来调整这一类的关系。  
最后,为什么要有一个民法总则呢原因在于,对于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有一些内容是通用的,比如主体等。为了立法的方便,就将以上四个领域具有共通性的内容,以提取公因式的形式,放在总则中加以规定,就像
+
=(+)一样。这样的立法,逻辑性强、体系性强,要理解一个具体的规则,必须将对于民法有一个总体的把握方可。这也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法学成为了一个“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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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都有什么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借贷合同都有什么纠纷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发生了借贷的行为之后,往往也会去签订合同,保证借款者的利益。但就算是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后,也有可能会发生纠纷,双方也常因为纠纷问题而争吵不已,导致很多问题的发生。那么,民间借贷合同都有哪些纠纷?
民间借贷合同都有哪些纠纷?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不规范,手续简单引发纠纷
民间借贷的最大优势在于其方式简便、灵活。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民间借贷即使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比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灵活。由于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戚或朋友之间,所以当民间借贷发生时,民间借贷的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大多采用的是口头形式,即使采用书面形式,也大多采用的是借条、欠条、收条、甚至是出借人单方记账等其他形式,形式非常随意和零乱。
部分借条上仅注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姓名和借款日期,而没有写明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利息、还款方式等相关要素,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规范性。一旦出现信用风险引起经济纠纷,就因手续不完备而无法得到法律救济,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极大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高利贷充斥民间容易引起纠纷
最初的民间借贷主要是亲朋好友间的借款,但近年来由于中小企业融资存在困难,银行贷款不便,为了解决生意上的困难,中小企业主多倾向于选间借贷。目前市场上的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10%至20%之间,一些短期的借贷年利率可以达到30%至40%,个别的更高。高利贷的发生率高达6
3.3%。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36%。超出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实践中对于高利贷,贷款人仍有规避的方法,如将借期内的利息一并记入本金,让借款者写借条;借款利息在给付贷款时即已扣除,但借条仍写原数额等。高利贷严重干扰金融秩序,阻碍民营经济的发展,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社会矛盾丛生,屡屡成为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和刑事案件的病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三)民间借贷合同法律法规不完善引发纠纷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对于现实中大量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出现,现有的法律规定实难适应现实的需要,且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何谓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合同包括那些主体、合同可以采用哪些形式签订、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活动中的合法与非法如何界定等诸多问题都无法可依,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缺乏有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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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驳回起诉的条件都有哪些
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6、重复起诉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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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的户口都改为居民户口了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的户口都改为居民户口了吗问题解答如下, 现在的户口都为居民户口,没有农业与非农业的区别。这是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前只在部分省份展开。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根据居民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公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仅以“家庭户”和“集体户”来区分,不再有“农民”、“市民”的区分。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中的最大亮点,莫过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这意味着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成为历史,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也将作古,今后每一位中国公民的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若干意见》要求,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稳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基础制度,形成全市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居住证持有人按照规定享有义务教育、社会保险、住房、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证照办理、资格评定等服务待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逐步提高服务项目的保障标准,稳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覆盖范围,同时将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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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服务均等化过去城乡公共服务差异很大,取消城乡户籍制度变居民制度,其中最重要目的就是打破这种公共服务不均等,包括教育、医疗、养老等多种服务,这对于农民及其子女来说,是有益的。
2、农村贫困户的扶持随着户籍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过去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以保障需要帮助的农民享受到更多优惠政策。
3、农民退休后的保障过去农民退休之后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将进一步完善对于退休之后农民生活的基础保障。另外,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土地制度的改革也要推进,农村的房地产交易也将逐步推开,进入市场,城里人也可以去农场买房置地。城乡之间的合理流动,无论是城里人,还是农村人,都能从中获益。
外国企业都是非居民企业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随着全球市场经济的越来越国际化和跨国公司经营的越来越本土化,外国企业是不是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它关系到外国企业在我国是不是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但这个问题,对很多纳税人来说,并不太清楚。笔者认为,外国企业取得的所得是不是按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视不同的情况来确定。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对外国企业的税务界定,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从上述规定来看,外国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不在中国境内,是确定外国企业是不是按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关键。也就是说,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属于居民企业纳税人,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居民企业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注意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国际惯例,对于这种情况下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一般按照较标准税率为低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对此类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这种情况下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税,并不影响外国企业回到其国内按照20%的法定税率进行税收饶让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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