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在法定的
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
自诉。
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
刑事自诉状。
但是,
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
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
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
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
撤诉或
裁定驳回起诉。
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