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方式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先行
拘留的情形,包括: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