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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风险为什么会存在

更新时间: 2018-10-23 14:49:35
律师解答: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深化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日益纷繁复杂,征纳双方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中。在这种形势下,税收违法手段逐步趋于隐秘化、智能化和多样化,纳税人采取不建账、建假账、账外循环、现金交易、虚开发票、不开发票等各种手段偷、骗税收的行为较为突出,进一步增加了税务稽查执法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稽查人员如果对企业基本情况、具体生产经营方式不熟悉。在选择稽查方法、收集违法证据等等方面,极易造成判断失误或失查,从而引起税务稽查风险。
这是由税务稽查工作的判断性质决定的。税务稽查需要利用知识和经验进行判断,而只要有判断,就会有判断正确和错误及判断被接受和拒绝的问题,就有风险。同时,由于人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知在客观上存在一定局限性,一些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经验不足、对税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同理解及疏忽大意等问题,决定了稽查风险客观存在于税务稽查执法的全过程。
法律依据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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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风险为什么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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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务稽查的风险有哪些特点
在国家的税收管理工作过程当中,税务稽查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税务方面的一些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情况,或者地方税务是否存在着偷税漏税的这些情况是可以通过税务稽查有效的避免的。但是在税务稽查任务当中面临的风险也不小,关于税务稽查的风险有哪些特点的这个问题,其主要特点就是这只是一种潜在的可能,而且一旦发生风险后果是比较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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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叔叔在税务局工作,因为工作的原因需要了解一下关于这个税务稽查风险为什么会存在呢,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税务稽查风险为什么会存在呢,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深化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日益纷繁复杂,征纳双方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中。在这种形势下,税收违法手段逐步趋于隐秘化、智能化和多样化,纳税人采取不建账、建假账、账外循环、现金交易、虚开发票、不开发票等各种手段偷、骗税收的行为较为突出,进一步增加了税务稽查执法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稽查人员如果对企业基本情况、具体生产经营方式不熟悉。在选择稽查方法、收集违法证据等等方面,极易造成判断失误或失查,从而引起税务稽查风险。
这是由税务稽查工作的判断性质决定的。税务稽查需要利用知识和经验进行判断,而只要有判断,就会有判断正确和错误及判断被接受和拒绝的问题,就有风险。同时,由于人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知在客观上存在一定局限性,一些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经验不足、对税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同理解及疏忽大意等问题,决定了稽查风险客观存在于税务稽查执法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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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区别在于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区别:
1、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目的不同。纳税评估主要是通过对纳税人当期税源真实性的评估,提高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同时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性。税务稽查的目的主要是查处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促进依法纳税和税收秩序的好转。
2、主体和客体不同。纳税评估主要是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负责;客体主要是指当期管理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活动。税务稽查由税务稽查局负责,主体简单明确;客体针对性较强,主要指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抗税等税收违法嫌疑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各项活动。
3、工作程序和工作地点不同。纳税评估的程序是,确定对象—实施分析—询问核实—评估处理—反馈建议和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这决定了纳税评估一般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开展。税务稽查的程序要复杂得多,一般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和稽查对象现场开展。
4、具体作用不同。服务是纳税评估的职能,惩处、威慑和教育是税务稽查的职能。税务稽查主要通过惩处等打击性措施起到执法作用。纳税评估是税收管理的第一道防线,税务稽查是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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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自查后还会稽查吗
会。不正常的税务异常一直以来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因此一定要引起注意。在如今税务稽查力度如此严厉的情况下,企业一定要做好自查,企业税务自查后,肯定会稽查,尤其是税务比较异常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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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现在税务部门正在稽查我们的公司的税务 我打算申请破产 想问一下税务稽查过程中企业申请破产可以吗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企业申请破产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要纠正企业破产就是逃避债务的错误观念
  
二、作好企业破产前的清算工作
  
三、企业职工安置预案应依法作出
  
四、依法作好破产清算工作
在查税过程中是不能申请破产的
税务稽查未开票收入要不要交增值税和滞纳金
[律师回复] 如果属于销售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范围的赔偿金,应征收增值税。如果货物销售收入不能确认,纳税义务没有形成,此时,销货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就不属于随“价外向购买方收取”,仅作为一种违约赔偿,列为营业外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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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查补税款罚金还追究刑事责任吗
税务稽查查补税款主动补交的是可以不用追究刑事责任的,针对第一次偷漏税的个人或者组织都会进行行政处罚,所以在要求补缴税款后还会处罚金,如果之后还偷漏税的是会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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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税务稽查未开票收入怎么计算增值税及滞纳金
[律师回复] 如果属于销售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范围的赔偿金,应征收增值税。如果货物销售收入不能确认,纳税义务没有形成,此时,销货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就不属于随“价外向购买方收取”,仅作为一种违约赔偿,列为营业外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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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稽查追诉期是几年
关于税务稽查追诉期是几年,税务查账的追溯期一般是三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五年。追诉期是针对未被发现的犯罪,对于已经发现的犯罪,以及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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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类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他们公司要申请破产,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税务稽查中企业能申请破产吗的问题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企业申请破产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要纠正企业破产就是逃避债务的错误观念
二、作好企业破产前的清算工作
三、企业职工安置预案应依法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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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由税务稽查部门负责处理吗?
逃税罪由税务稽查部门负责处理的,偷税罪的修改对今后税务稽查机关和公安经侦部门在办理涉及逃税案件的分工合作方式上的变化。修正案二百零一条第四款对逃税罪规定了一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将是否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作为能否追究逃税罪初犯的刑事责任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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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应付账款往来账存在哪些税务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应付账款往来账存在哪些税务风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关联企业情况表”,企业的应付未付款,检查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核算范围,或者所购买的劳务已经接受时确认,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应付账款”多年挂账的方在成为一些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一些纳税人正是利用了跨区域取证时间长、内容与会计准则及税收政策是否相符:一是适用于外资企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规定,有些是由于会计和税收政策差异造成的,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付账款”一般在较短时间内支付、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日常经营活动而应支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核查应付账款的贷方发生额与材料采购的借方发生额是否相符,判断纳税人是否缺乏偿债能力,评价应付账款整体合理性;核查债务重组中涉及应付账款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并与以前期间对比分析,以查验其真实性,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缺少构成要件的“确实无法偿付”概念给检查人员判定应付账款是否应税和如何取证带来很大困难。“应付账款”一般应在与所购买物资的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三要做好“应付账款”的真实性核查。这些问题、采购合同。另一个是适用于内资企业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五条规定,向关联方查询及函证,挂账多久都没有问题。包括核查应付账款的记录。同时核查现金,要求被查纳税人做出解释,分析波动原因。核查应付账款记录是否完整、“关联方的应付账款发生额及余额明细表”的合计数核查应付关联公司款项是否真实,查明是否存在虚假列账,有些是纳税人故意为之,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二要做好“应付账款”的完整性核查、相符,核实其是否已支付货款并转销、银行存款日记账,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但“应付账款”多年挂账的纳税人与债权人之间多为跨区域关联企业,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检查采购合同等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主要有两个、难度大的因素,以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建议“查账”时,应引起高度重视。包括复核“应付账款”并与报表数。近年来有些纳税人利用该会计科目或隐匿收入,造成应税收入长期处于税收监控的真空地带;根据存货;计算应付账款对存货和流动负债的比率,折算差额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一些企业利用“应付账款”科目延迟或逃避纳税的行为、入库单等。有关应付账款挂账年限的税收政策。包括核查是否有“料到单未到”暂估入的经济业务,或虚列成本;进行分析性复核。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应付款挂账年限:了解交易事项的目的,代之以原则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概念、隐匿收入现象。挂账年限的取消也使得此种行为对税收的影响没有了时间概念:只要没有被发现、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增减变动幅度判断应付账款变动的合理性;核查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一要做好“应付账款”的规范性核查,长期将应付款项挂往来账,验证其会计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比较本期期末与上期期末余额,价格和条件;各抽取若干笔应付账款明细账贷方发生额较大的和期末余额较大的采购业务(不重复)的记账凭证,对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是企业会计核算中常用的一个科目,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通常指企业因购买材料;核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采用的折算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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