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适用的条件是
监护人对承担
监护责任有争议。
争议有下列几种情况,有的是后一顺序的人不同意由前一顺序的人担任,或同一顺序的人相互争着要当监护人的,较多的是前一顺序的人不愿意担任,推给后一顺序的人,后一顺序的人也不愿意担任,或同一顺序人之间相互推诿的。
法律规定监护人的顺序如下: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同意。
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
二是由法院指定。
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
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当然有关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