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工程总
承包不设立专门的资质。
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均可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
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
但是,承接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必须是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倡对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
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
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