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外商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条件进行了以下规定:
(1)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外国股东。
(2)公司的
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4)有
公司名称、章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应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