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
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的人
民法院
管辖,制造地不明时,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未经权利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
专利方法的,由该专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未经权利人授权而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或者
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或者
受托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
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或者受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
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