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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材料价格上涨如何解决

更新时间: 2022-06-07 14:22:31
律师解答:
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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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材料涨价怎么办?
中标后材料涨价可以通过协商和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合同签订之后,如果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之下可以变更合同。中标后材料涨价怎么办,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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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合同签订后材料价格上涨应该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签订后如果材料的价格上涨的,当事人可以协商价格上涨的问题,如果材料价格上涨造成情势变更的,可以变更合同。
关于合同签订后材料价格上涨问题主要看是签订的哪种类型的合同。
如果合同已经约定由承包方包工包料,那么原材料价格上涨原则上应由承包方来承担风险.因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肯定情势变更制度,因此如要据此变更合同似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也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如果该承包合同按原来的约定履行下去影响到承包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亏损而不是盈利),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否则将有违公平原则。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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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原材料价上涨怎么办?
中标后原材料价上涨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或者是解除合同,原材料价格上涨其实是情势变更的一种情形,此时如果被认定为属于不能预见的风险,就可以由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确定处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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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涨价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合法吗?
材料涨价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是不合法的,因为材料涨价不是正常可以符合情势变更的情节而不能随便破坏约定好的事项,只要对方不履行合同就是违约,而当初如果没有就原材料价格问题写明在合同中的话,就必须要按照原有的合同继续完成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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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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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涨价怎么办
在签订合同后如果对方涨价,可以要求对方 继续履行合约,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起诉对方违约。依《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所谓预期违约,以称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的实质是种毁约行为,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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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物业费涨价是谁规定的物业费涨价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召开的物业管理服务新闻通气会上发布,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在试点,有望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同时,从2016年起,全市各区县将每年开展一次空调外机支架例行安全检查。物业不可单方涨物管费针对目前物业收费方面存在的有关问题,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市物价局重新制定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目前该《办法》正在江北、涪陵等部分区县试点。《办法》将根据服务的内容、服务深度以及成本等因素进行考量,较之前更注重物业服务的品质。市国土房管局有关人士表示,根据试点进展工作,将逐步扩大范围。据了解,如果物业企业确需调整物管费的,应于实施调价两个月前将调价方案(含物业服务等级和拟收费标准)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抄送相关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征询业主意见,与业主、业委会的沟通协商,征得过半业主的同意,不可单方面涨价,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调涨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大会决策将网络投票业主大会开会难我市将逐步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方便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的决策。目前已启动研发业主大会电子决策系统,探索采用短信投票、固定电话投票、物业小区触摸屏投票、互联网站投票等技术手段。通过创新业主大会投票方式,解决业主大会召集难、表决难的问题。预计明年上半年选取主城区1-2个区试点,下半年逐步在全市推广。空调外机支架将“体检”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前期调查发现,一部分楼盘的空调外机直接用支架安装在外墙上,存在高空坠落等隐患。近日,市国土房管局发布《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空调外机支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从2016年起,全市将每年开展一次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物业企业要及时提醒、告知其安全责任人及时进行整改。未整改隐患前,物业企业应通过设置警示标示(如设置带或警戒线)等方式进行警示提醒。在不影响消防和市容环境管理的情况下,可采用设置绿化带、防护带等措施实行物理,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此外,我市也鼓励物业企业开展空调外机位支架维护保养、安全检查的特约服务,通过明码标价和合同约定方式,帮助安全责任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空调外机的正常使用。注意了!这些信息你有权知道。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四公开”:
1、公开内容:物业服务合同、报事维修服务规范及完成时限承诺、履约述职报告及承诺、项目收支情况报告及承诺。
2、公开形式:在物业小区物管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开,逐步通过APP、业主QQ群等等方式向业主进行公示。
3、公开时间:报事维修服务规范及完成时限承诺常年公开;履约述职报告及承诺半年公示1次,物业服务合同、项目收支情况报告及承诺每年至少公示1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4、公开事项的异议处理:业主对公开事项提出质询的,企业应及时沟通回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经业主大会决定,要求就“小区共用部分业主公共收益情况”实施审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促进公开透明。业主委员会“四公开”:
1、公开内容:成员姓名及办公电话、成员物业服务费缴纳情况、工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及承诺。
2、公开形式:在物业小区显著位置公开,以展板或粘贴纸方式公开。
3、公开时间:成员姓名及办公室电话常年公开;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半年公开1次,成员物业服务费缴纳情况每年公示1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4、公开事项的异议处理:业主对公开事项提出质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沟通回复。业主委员会经费管理办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或经业主大会决定,要求就“工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及承诺”进行审计的,业主委员会要积极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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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客户签订价格保密协议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与客户签订价格保密协议怎么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劳动领域中订立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据此,用人单位与员工既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但无论选择何种方式,需注意以下事项:
1、采取书面的形式。虽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保密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但从规定和举证的角度还是建议劳动关系双方采纳书面形式,以便发生纠纷时更易解决。
2、遵循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协议跟其他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合理的确定保密义务的主体、范围、期限等内容。
3、明确保密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密的对象为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有商业价值,且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不能公开或不能披露的,能给企事业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和技术。商业秘密在不同的时间和区域有不同的标准,在一地一个单位是秘密,在另一地方可能就不是秘密。故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明确下来。
4、明确保密期限。虽然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注意,保密主体在用人单位授权、司法调查或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等特殊情况下泄露保密内容,不视为违约。
5、不得约定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密协议不得约定违约金。对于违反保密系以的行为只能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而不得约定违约金,否则约定无效。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职工违反保密协议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即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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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的投诉材料主要有哪些?
价格欺诈的投诉材料主要是消费者的姓名、名字,联系方式等这些基本信息,被投诉者的基本信息,然后商家涉嫌价格欺诈的证明材料,例如商家购买这件商品的实际价格的发票,然后商家标注的价格的照片。诸如此类,能证明商家涉嫌价格欺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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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签订借款合同要带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对于签订借款合同要带哪些材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借款合同要带哪些材料
(1)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2)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申请贷款前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
(3)原有的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处理情况。
(4)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5)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7)在开户银行存入规定比例资金的证明。
(8)经有关单位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或开工通知书。
(9)按规定项目竣工投产所需自筹流动资金的落实情况及证明材料。
(10)贷款方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签订借款合同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债务人的身份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作为借款合同的必备附件。
2、要求债务人的配偶签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
在实践中,借款债务诉讼,我们都是把夫妻俩作为共同被告。同理,债权人也应该提供关于被告夫妻关系的证据,如果不在债务人向你借款的时候准备,等到要打官司的时候才收集,不仅浪费时间,而且不一定能够收集到相应的证据。
3、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
合同法211条规定“借款不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所以,利息必须明确约定。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种情况:
4、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
这是一项非常重要但又被忽视的权利。对债权人有利的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如果约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来处理。
5、应该明确约定诉讼律师费承担。
当债务人逾期还款,要打官司解决的时候,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好还是委托律师全程跟进。那么由此而发生的律师费,应该由债务人承担、由违约方承担。但如果你不明确约定,就不会支持。
6、应该约定管辖条款。
如果不事先约定,那么执行的“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理,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管辖。也就是说,债权人要到债务人的地头去打官司。是实践中,这绝对是对债权人不利的。
签订离婚协议需要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对于签订离婚协议需要哪些材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身份证件
(1)内地居民: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证(绿卡)
(3)居民:居民身份证、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同胞回乡证
(4)澳门居民: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澳门同胞回乡证
(5)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夫妻双方各自所持的结婚证(各一本)
3、夫妻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夫妻双方各提交两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照片应当为证件照且为同一版底。
5、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该申请书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格式版本,当事人到现场填写即可。
离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就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事项签定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离婚协议公证不是证明其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是证明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就离婚的合意、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签定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离婚协议必须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离婚协议公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
2、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
3、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的财产所有权证件和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离婚协议书及财产处分清单;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按《婚姻法》、婚姻管理条例等规定,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2、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
3、对未成年和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离婚后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如何给付。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对子女的探视问题。
4、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
5、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内容包括无房屋产权无房可居一方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
6、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7、违反协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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