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原则
有关
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
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
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
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
户籍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里
离婚案件法院原则上半部受理。
如所在国以
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被告原
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
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