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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因原材料涨价为由解除合同吗

更新时间: 2022-06-07 15:54:11
律师解答:
可以因原材料涨价为由解除合同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如果原材料的这种大幅度上涨是供货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一般会支持当事人的请求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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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原材料价上涨怎么办?
中标后原材料价上涨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或者是解除合同,原材料价格上涨其实是情势变更的一种情形,此时如果被认定为属于不能预见的风险,就可以由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确定处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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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涨价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合法吗?
材料涨价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是不合法的,因为材料涨价不是正常可以符合情势变更的情节而不能随便破坏约定好的事项,只要对方不履行合同就是违约,而当初如果没有就原材料价格问题写明在合同中的话,就必须要按照原有的合同继续完成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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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签订后材料价格上涨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签订后材料价格上涨要怎样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签订后如果材料的价格上涨的,当事人可以协商价格上涨的问题,如果材料价格上涨造成情势变更的,可以变更合同。
关于合同签订后材料价格上涨问题主要看是签订的哪种类型的合同。
如果合同已经约定由承包方包工包料,那么原材料价格上涨原则上应由承包方来承担风险.因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肯定情势变更制度,因此如要据此变更合同似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也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如果该承包合同按原来的约定履行下去影响到承包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亏损而不是盈利),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否则将有违公平原则。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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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材料涨价怎么办?
中标后材料涨价可以通过协商和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合同签订之后,如果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之下可以变更合同。中标后材料涨价怎么办,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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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材料价格上涨应该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签订后如果材料的价格上涨的,当事人可以协商价格上涨的问题,如果材料价格上涨造成情势变更的,可以变更合同。
关于合同签订后材料价格上涨问题主要看是签订的哪种类型的合同。
如果合同已经约定由承包方包工包料,那么原材料价格上涨原则上应由承包方来承担风险.因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肯定情势变更制度,因此如要据此变更合同似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也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如果该承包合同按原来的约定履行下去影响到承包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亏损而不是盈利),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否则将有违公平原则。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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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卖方以明示方式要求涨价的,建议买方要求其提出书面涨价申请。如果卖方拒不提供书面申请的,买方可采取录音方式,将卖方要求涨价的意思表示记录,以便日后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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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书面异议中,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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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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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如果合同已经约定由承包方包工包料,那么原材料价格上涨原则上应由承包方来承担风险.因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肯定情势变更制度,因此如要据此变更合同似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也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如果该承包合同按原来的约定履行下去影响到承包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亏损而不是盈利),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否则将有违公平原则。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适用情势变更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包括以下四方面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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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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