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罪吸收轻罪
只按照数罪中最重罪的
法定刑判刑,即通常说的“从一重处断”。
例如某人既犯杀人罪,又犯
盗窃罪,则按杀人罪规定的
刑罚判刑。
中国唐、明、清律都是这样。
2、重刑吸收轻刑
即将所犯数罪分别判刑后,只执行最重的刑罚。
1960年《俄罗斯联邦
刑法典》第40条对数罪合并规定了两种
处罚方法,而首先是规定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遇
犯罪人犯有本法典分则不同条文所规定的两个以上的罪行,而且对其中任何一个都没有处刑时,法院应先就每个罪行分别处刑,然后采取以较重的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方法。
合并原则,根据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
重犯罪的刑罚
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折衷原则,对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原则:
如数罪中有
判处死刑或者无期
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即只
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排除其他轻刑;
对判处几个
有期徒刑、
拘役等刑罚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