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了
共同犯罪,包括共同犯罪的概念、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分别是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及第29条。
对于共同犯罪参与者根据共同犯罪的组成形式是否固定区分
犯罪集团和一般共同犯罪,对于参与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如果参与者是共同犯罪的起意者,还构成教唆犯。
其
刑事责任大小均不相同,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
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
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