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第67条规定了
自首和坦白制度,坦白,一般是指
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
犯罪事实的行为。
自首与坦白存在相同之处:都以自己实施了
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都是从宽
处罚的情节。
坦白与一般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
自动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与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
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
基于同样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从宽
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