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房屋
使用权在一定期间内让与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对于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
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
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
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
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