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
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
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
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
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
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
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
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
证据不足的。
这是指就
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
犯罪事实的足够
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
收集证据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
一审、
二审的
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