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起诉离婚的案件,人
民法院是否
准予离婚,主要是看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非其它。
起诉的次数并不必然导致
法院判决离婚。
那么,应该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2.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
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现在我们知道,只要夫妻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可以据此判决离婚,与起诉次数无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