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第193条规定了
贷款诈骗罪,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法定的行为方式包括:(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
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或者超出
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
骗贷款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在
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
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
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
偿还贷款。
这种情况中,
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
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
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
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