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一方出资
购房由另一方出资装修,然后作为婚房在结婚后使用,但是如果在最后时刻,双方没有结成婚,那么此时应该怎么证明一方出资进行装修房产呢?
日常生活中,一般购买大件物品时,都要求销售方出具票据为购买凭证。而在法律上,购物票据不仅仅是买卖关系的证明,而且也是拥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共同出资购买时,票据往往都是由一方保管,发生纠纷时,持有票据的乙方都会以票据作为
证据证明其是财产的所有者。这时另一方要想证明其也是出资者,一般很难会有非常有力的证据。在
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通常的取证途经是找一些
证人作证,证人的证词无非两种情况:一种是证人听当事人陈述,该证据属传来证据,根据证据规则,不能直接对抗另一方持有票据这一原始证据;另一种是证人陪同当事人去购买,但是对方可能提出该证人与举证当事人存有利害关系,而使证据的证明力降低,根据证据规则,该证词不能直接证明,必须要与其他证据印证方能被法院采信。
因此,在结婚前一方出钱装修婚房的,付款时建议直接用自己的银行卡或支付软件支付,尽可能在双方的聊天中提及到装修房子的细节及出资问题,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
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
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
财产分割或者
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