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盗窃的,应当认定为“
入户盗窃”。
认定入户盗窃时,必须注意“入户”的非法性。
行为人在未获取户主同意的前提下,非法进入他人住所,实施了盗窃行为,就应该认定为入户盗窃。
但如果行为人是合法进入他人住所后实施了盗窃,通常是亲属、朋友之间实施的小额盗窃行为,其行为通常对户内人员的人身威胁较小,应认定为普通盗窃。
对于行为人而言,当其实施非法“入户”这一行为时,其主观恶意就明显更深于实施普通盗窃,其一旦“入户”,就可能侵犯公民的住宅安宁权、隐私权抑或
生命健康权。
如果行为人入户实施盗窃时户内无人,中途户主归家,那么行为人仍可能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户内始终无人的情况是一致的。
无论户内是否有人,均应对实施非法入户进行盗窃的行为认定为入户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