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同居的时间如果发生在1994年2月1日该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的,按
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
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
民法院
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
协议离婚。
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属于
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
离婚的问题。
但是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非法
同居关系,并主张
财产分割或
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可以受理。
如果单独向法院主张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