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本质上是一种医疗产品,而不合格的疫苗系有缺陷的的医疗产品,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
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
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
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
诉讼。因此,若接种不合格的医疗产品,患者或者其
近亲属可以直接起诉生产者即疫苗的生产机构、销售者即销售公司、或者是接种疫苗的医疗机构,或者是起诉上诉三者中的任何一方,因为可能有的有缺陷的医疗产品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已经破产等。